申请人:吴秀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481064号“富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84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查明状态后审理。申请人对“富贵”享有在先权利,“富贵”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单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供暖装置、空气调节装置、锅炉(非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富贵”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富贵”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空气调节装置、锅炉(非机器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