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北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2748号“北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461721、645313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北墘”,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