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妙趣食品(廊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3402号“蔬菜皇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37930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蔬菜皇后”用在指定的果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