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66251号“长寿康CHANGSHOUK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长寿康CHANGSHOUKANG及图 45366251

阅读:86640 2023-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和县非衣调味品厂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5366251号“长寿康CHANGSHOU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

  申请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和县非衣调味品厂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5366251号“长寿康CHANGSHOU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4564号“长康”商标、第1243228号“长康”商标、第4674470号“长康”商标、第5210559号“长康CHEER COME 100”商标、第7693738号“长康 CHEER COME”商标、第7764959号“长年康”商标、第5273492号“长康铺子”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法院及商标局有关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与批复;

  3、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宣传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4、申请人维权相关证据;

  5、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豉油、酱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30年12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酱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文字“长寿康”及对应的拼音文字“CHANGSHOUKANG”及装饰性图形组合构成,其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长寿”,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豉油、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调味品、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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