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特格斯工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25976377号“百嘉莱PEGAL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 “GALLO”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58835号“GALL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64721号“GALLO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中文公司介绍、商标的宣传、产品交易文书、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商标,与中文商标“百嘉莱”相对应,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臆造词,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与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经查询,已有多件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网站及相关商标的使用情况;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档案;
3、商标审查标准节选;
4、类此案情商标档案等。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食用橄榄油等商品上,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获准则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橄榄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文字“百嘉莱”、英文“PEGALLO”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