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家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6103号“家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86421号商标、第10300677号商标、第36375137号商标、第53646971号商标、第55755631号商标、第17328441号商标、第6569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的注册人已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