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13183号“柯晟生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柯晟生物 64313183

阅读:93394 2023-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柯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3183号“柯晟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6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共同经营“柯晟生物”、“柯晟”品牌,二者已签…

  申请人:浙江柯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3183号“柯晟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6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共同经营“柯晟生物”、“柯晟”品牌,二者已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权利人及消费者利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柯晟”,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医用化学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4313183号“柯晟生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柯晟生物 643131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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