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鸿桓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6827号“光污哲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内涵,并非固定短语,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名称、质量等特点,具有突出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