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太姥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舒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6069号“鼎有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99153号“鼎有茗”商标、第1965480号、第20225018号、第21472231号“鼎名”商标、第58399237号“鼎有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对已注册的第30类同名商标的拓展保护,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馅饼”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鼎有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鼎有茗”、“鼎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