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69399号“芭萝娜小公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芭萝娜小公桔 59669399

阅读:160177 2023-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蓝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肇源县古恰镇力源饮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59669399号“芭萝娜小公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公桔”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已具有行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

  申请人:哈尔滨蓝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肇源县古恰镇力源饮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59669399号“芭萝娜小公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公桔”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已具有行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第39009833号“小公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黑龙江省,明知“小公桔”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一张载有申请人官网、爱心捐赠资料、荣誉证书、引证商标等商标档案、商标统计、“小公桔”logo、包装设计微信交流截图、产品销售照片、销售协议及发票、广告图片、广告发票及汇款凭证、宣传报道、其他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企业信息的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独立创作,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设计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基于正常经营需要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无囤积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争议商标产品在微信朋友圈的推广截图、争议商标在抖音、快手的推广作品截图复印件。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第二,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第三,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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