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怎渡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5849号“物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0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8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文字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以外的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