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宗仪贸易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5606号“多多关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品牌宣传册、线上平台店铺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多多关照”为日常普通用语,用在饭店等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