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城区四海工业皮带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9998号“UNIWA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并不仅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还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具备其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单频的、单波的”,使用在滚筒(机器部件)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