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田园农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匠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1456号“福农轨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3083号“福农及图”商标、第55828960号“福农田园机”商标、第55834977号“福农空间站”商标、第11423312号“农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理念、元素构成和表达含义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首要认读文字“福农”,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首要认读文字“福农”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耕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