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顺利
委托代理人:山西权大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3604号“一九得酒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9061号“壹九久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18368259号“1+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