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申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3898号“六马母树蜂糖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且无含义属于臆造词,相关公众是整体识别,并不会主观刻意将汉字“蜂糖李”分割而独立进行识别。申请人放弃在“水果种子,新鲜桃,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李子,新鲜枇杷,谷(谷类),新鲜水果,树苗”上的申请注册权利。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同时汉字“蜂糖李”,更易被相关公众认读为姓氏为“李”的某个人。因此用于“新鲜蔬菜,活动物”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活动物”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种子,新鲜桃,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李子,新鲜枇杷,谷(谷类),新鲜水果,树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蜂糖李”是一种水果名称,使用在“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