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戴振开
佐大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4800号“魔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戴振开名下。
佐大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70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魔灶”,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自助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