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烁长歌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0744号“没白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名称,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