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和洋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8696号“茅屋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583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79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51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3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无效宣告,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