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孝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4358号“快可亮 KK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2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抛光蜡与上光剂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抛光蜡;抛光制剂;去蜡水;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抛光蜡等四项商品以外的其余砂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砂纸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抛光蜡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