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勇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8421号“人和劳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54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54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51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547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510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55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243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660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及第36009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九的所有人已解散。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救生衣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且引证商标九所有人的主体资格状态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九权利的丧失,且引证商标九注册人已解散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