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马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3502号“UDC USER EXPERIENCE&DESIGN CENTER PONY INNOVATION 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6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929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25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60428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撤销,故上述三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组合“UDC”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组合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气象信息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气象信息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气象信息服务以外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