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荣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5521号“震泽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吴江区震泽镇荣贵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含义,在实际社会生活实践中,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震泽稻”构成,指定使用在去壳大麦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