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06255号“顽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顽皮 27906255

阅读:99550 2023-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烟台好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飞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27906255号“顽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1962908号“顽皮 WAN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

  申请人:烟台好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飞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27906255号“顽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1962908号“顽皮 WAN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引证商标的中文完全相同,容易误导消费者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不正当注册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等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4、争议商标的使用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检索材料;

  2、驰名商标批复;

  3、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尿布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2013年12月,引证商标在案件管理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2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7906268号“WANPY”商标、第27900634号“WANPY”商标、第27903437号“WANPY”商标、第27889522号“WANPY”商标、第39622622号“莱州湾梭子蟹”商标、第34726103号“莱州湾梭子蟹”商标、第35234349号“莱州湾”商标、第35774609号“莱州湾”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虽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外的何项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同时还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相同的“WANPY”商标,其难谓巧合。被申请人除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的“顽皮”、“WANPY”商标外,还注册了与“莱州梭子蟹”地理标志产品相近的 “莱州湾梭子蟹”商标以及多件“莱州湾”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7906255号“顽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顽皮 279062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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