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浩轩锦程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59643号“八九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9397号“九月八”商标、第61002895号“九月八 JIU YUE BA及图”商标、第10089249号“九月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八九月”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九月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