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榕城区榕东祥记食品厂
申请人因第1145091号“创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2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猪肉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猪肉松;猪肉脯;腊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质疑。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猪肉松”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资质证明、荣誉证明;3、产品包装照片;4、检验报告;5、媒体宣传材料;6、销售单、票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揭阳市榕城区榕华食品厂于1997年1月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松”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2022年6月27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揭阳市榕城区榕东祥记食品厂。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猪肉松;猪肉脯;腊肠”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营业执照、证据2中的资质证明并非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2中的荣誉证书形成时间在2019年9月,显示“创唯牌猪肉脯”为首届揭阳十佳旅游手信。证据3中产品图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中包含一份来源于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显示样品名称为“无壳腊肠”,商标为“创唯”。证据5中的一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的报道对“创唯”牌猪肉脯进行了报道,并附有产品图片,图片中体现了本案复审商标。证据6为产品销售单、票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猪肉脯;腊肠”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松”商品与“猪肉脯;腊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猪肉松”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猪肉松;猪肉脯;腊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