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诺仕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6526号“NORD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相对应,包含了申请人字号及所属领域的服务内容。申请商标中的“PAK”具有“巴基斯坦人”的含义,但是并无贬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在先有众多含有“PAK”的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参展证明、“PAK”的含义、在先裁定对“PAK”的认定、在先含有“PAK”的部分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Pak”并非仅指某一特定含义,即便取其作为巴基斯坦简称的含义,也已为国际普遍接受,并无贬低巴基斯坦国民或民族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