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傅章月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909642号“艾都 ”商标近似。(见第1241/125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管婷婷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652483号“艾都公主馆 EADO PRINCESS HOUSE”商标近似。(见第1416/142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