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正天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正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40031590号“争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20690号“正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争添”是对申请人“正添”商标的抄袭、摹仿、复制,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和字号,其字号“正天”与申请人的字号完全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主体产生混淆性误认。四、引证商标是臆造词汇,具有新颖性和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将淡化“正添”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注册商标许可合同;2、引证商标最早及连续使用证据;3、部分省市销售发票;4、行业协会推荐函;5、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6、“正添”商标受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类别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复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和字号进行恶意摹仿的行为,不会产生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主体的混淆性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和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影响了申请人著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美誉度,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李长富于2011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2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冻;香肠;腌腊肉;鱼制食品;肉罐头;腌水果;腌制蔬菜;冬菇;豆腐制品”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李长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认定时间可知,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或者在先权利人的控股股东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一般以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时为准。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引证商标注册人李长富授权申请人自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使用引证商标,而申请人自2022年7月22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在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日前李长富依然授权申请人独占使用引证商标。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其不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资格。且两商标首字及字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