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8842号“MAXIL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7166号“maxil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在口红等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牙膏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现为在口红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口红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