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锦丘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57405525号“黑方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80848号“黑方”商标、第147713号“BLACK LABEL”商标、第1077708号“黑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对申请人系列产品理应明知,但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等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等宣传报道资料;
3、审计报告;
4、出入境检验证书、销售证明等销售资料;
5、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资料;
6、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
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杜松子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汽酒;白酒”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液体;白兰地;葡萄酒;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并存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黑方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黑方”,且整体无明显区别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另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