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蓝琪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7236号“妮贝尔NIBE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98230号“妮贝儿”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