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美彩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1230号“無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6449号“無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予以维持注册,其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無恙”构成,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