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晓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葛晓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9期《商标公告》第2560122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1397号、第3217077号、第3170091号、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被异议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60122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