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定市力至高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5757919号“香妃玉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妃玉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商标,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雪花膏、爽身粉、玫瑰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OLAY”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香妃玉兰”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757919号“香妃玉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