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波司爵BOSIJUE 27737067

阅读:67697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伟卿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伟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737067号“波司爵BOSIJ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伟卿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伟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737067号“波司爵BOSIJ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波司爵BOSIJ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运动衫、帽、袜、服装、童装、T恤衫、体操服、鞋、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604号、第620464号“波司登BOSIDENG”、第7907053号“波司登BOSIDENG BSD及图”、第1040271号“波司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37067号“波司爵BOSIJ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波司爵BOSIJUE 277370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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