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下塘龙虾及图 26514396

阅读:77680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长丰县下塘镇龙虾养殖协会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帝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稻乡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尚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丰县下塘镇龙虾养殖协会对被异议人合肥稻乡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第26514396号“下塘龙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长丰县下塘镇龙虾养殖协会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帝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稻乡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尚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丰县下塘镇龙虾养殖协会对被异议人合肥稻乡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第26514396号“下塘龙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下塘龙虾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多刺龙虾(非活)、虾(非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46360号“下塘XIAT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1类“植物、活动物、龙虾(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其获得的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合肥龙虾节“龙虾养殖示范户”荣誉证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荣誉和合肥日报、安徽卫视等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为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政府牵头成立的行业协会,早在二〇〇五年即获得过“合肥龙虾养殖示范户”等荣誉,第3246360号“下塘XIATANG及图”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生产加工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同属可食用的水产品,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人为合肥市企业,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在“龙虾(活)”等商品上的“下塘XIATANG及图”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514396号“下塘龙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下塘龙虾及图 265143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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