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龙塔及图 27632321

阅读:120197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632321号“金龙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632321号“金龙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龙塔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芝麻油、食用橄榄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豆油、食用菜籽油、食用玉米油、食用油、猪油、烹饪用亚麻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1490号“金龙鱼111及图”商标、第3305912号“金龙鱼ARRWANR BRAND及图”商标、第1079014号“金龙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果酱、番茄汁、食用油、肉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32321号“金龙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龙塔及图 276323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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