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加滨 27388320

阅读:108170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嘉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嘉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388320号“加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嘉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嘉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388320号“加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加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种植土、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生长调节剂、盆栽土、天然肥料、盆栽用堆肥、植物用营养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68687号“加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88320号“加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加滨 273883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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