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M 27935285

阅读:48974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允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允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35285号“B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允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允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35285号“B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辅助、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200号“BNB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土沙石、石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35285号“B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M 279352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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