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湘约开小灶 27968001

阅读:100883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章圣广 委托代理人:河南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北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圣广对被异议人郑州北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68001号“湘约开小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章圣广

  委托代理人:河南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北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圣广对被异议人郑州北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68001号“湘约开小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约开小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茶馆、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6247897号“湘约开小灶及图”商标已因引证在先高度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现已无效,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68001号“湘约开小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湘约开小灶 279680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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