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喜电器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白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喜电器燃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白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612133号“万喜鹿WANXIL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喜鹿WANXIL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手推车(家具)、家具、贮存架、木制或塑料制箱、竹木工艺品、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躺椅、床、书桌、衣帽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466号“万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热水器、电烤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2197号“万喜”商标、第7302993号“万喜WANX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镜子(玻璃镜)、电缆、电线塑料槽、非金属门装置、窗用非金属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12133号“万喜鹿WANXIL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