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来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28937218号“Lec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512522号“联塑 LESSO”商标、第15343093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荣誉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记录;3、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4、专卖店列表、网络销售页面、销售发票、财务报告节选;5、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合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37期(2021年3月28日)《商标公告》上。后经核准于2019年7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Lecoo”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LESS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