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车荣花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29754066号“大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字号权、微博名称权、微信公众号名称权、域名权,系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抢注的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裁定文书;2.申请人官方微博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官网截图;3.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41类服务上并无在先权利。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10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24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君威”、“水底捞”、“庞香斋”、“樵夫缘”、“钱谷山”、“窝托泉”、“窝托山”、“大增驾校”、“葱之侣”、“咋么啦”、“大曾文化”等。
我局在第36765939号、第36394423号、第37293005号等商标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41类服务上并无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多为电子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申请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将“大曾”作为商号、微博微信公众号名称、域名以及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君威”、“水底捞”、“庞香斋”、“樵夫缘”、“钱谷山”、“窝托泉”、“窝托山”、“大增驾校”、“葱之侣”、“咋么啦”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经我局审理已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能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合理出处,亦未能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