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云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28645308号“烤无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烤无忌”系申请人于2017年10月构思起名的商业标识并将其投入实际市场使用,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经查,被申请人邓云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一千三百余件商标,涉及大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量特别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除大量囤积商标外,还将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大量、分散对外转让销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转让他人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烤无忌”工商信息查询;申请人在先使用“烤无忌”商标和字号的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300余件商标,涉及第1、10、14、18、20、25、30、35、41、43、45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8657890号“自观堂”商标、第28754204号“德泥坊”商标、第4259985号“悍马HUMMER”商标、第10169903号“杜玛仕DURMASARY及图”商标、第10475610号“李敏镐LEE MINHO”商标、第11215242号“铂马仕”商标、第26764320号“江小妖”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其他品牌相近,部分已被我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二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一千三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自观堂”、“德泥坊”、“悍马HUMMER”、“杜玛仕DURMASARY及图”、“李敏镐LEE MINHO”、“铂马仕”、“江小妖”等多件与他人高知名度、强独创性商标或名人姓名相同或相近之商标;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注册的数百件商标在商标网站上公开标价待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