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惠娟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老白酒厂(原被申请人:崔振廷)
委托代理人:指点江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31749377号“胜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112631号“胜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已在先注册“胜洪”商标,仍再次申请“胜洪”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宣传材料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不具备在先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抄袭摹仿的恶意。三、申请人为商标代理公司的股东,在理应知晓的情况下抢注他人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广告协议、收据、广告图片、媒体报道;2.销售代理合同;3.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证据材料不符合常理,存在造假嫌疑。二、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