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占生
异议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占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691837号“前箭RRAN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前箭RRANO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沐浴用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坐便器、马桶座圈、冲水槽、小便池(卫生设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箭JIAN”、第1630045号“箭JIAN”、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澡盆、座便器、浴室装置、浴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箭牌”、“ARROW”系列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91837号“前箭RRAN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