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USSI 21634217

阅读:19002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博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封莉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博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封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1634217号“SUS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上海博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封莉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博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封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1634217号“SUS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S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被子、蚊帐、杯盘垫(非纸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29791号“SUSSI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商标的英文组合及整体外观上亦存在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634217号“SUSS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USSI 216342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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