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胡希龙太极拳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胡希龙太极拳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6943132号“大自然太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自然太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建筑石料、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沥青制成物、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半身雕塑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872号“大自然”、第6829951号“大自然地板大成者成大器 NATURE及图”、第11732037号“大自然NATUR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9类“地板、防水卷材、建筑玻璃”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地板”商品上的“大自然”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大自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制作材料、功能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是具有较高关联度的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具有一定关联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43132号“大自然太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