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好管家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好管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好管家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好管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4986638号“好管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管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拟备工资单、税款准备、税务申报服务”。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与“好管家”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其商号于会计、簿记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986638号“好管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